通话记录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通话记录必须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申请人吸食或注射毒品不能申请驾驶证,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行为界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3、主观目的不同。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客观表现不同。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
涉嫌贩卖毒品一般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此罪性质严重,一般不能取保候审,具体看案件实际情况。 以下是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运输毒品罪认定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根据《刑法》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2000元算诈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为3000元,河南则是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到第182条、第184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
民事诉讼作假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没有毒品实物证据可以定罪,刑事案件的证据除了实物以外,还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受害人陈述等等其他证据类型,因此,即便没有毒品实物,有其他证据证明涉嫌此类犯罪,也可能依法定罪量刑的。 如果是涉嫌毒品犯罪,建议及时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寻找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
刑诉法226条是关于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