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经传唤自动到案的自首的标准如下: 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或者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的;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或者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或自愿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3.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可以收集下列证据: 1.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 2.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立案审查。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3.案件审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
《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有如下规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5.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
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因为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尽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目的的特征,但是否实际销售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下: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的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是十三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可以移送起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