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符后两个条件: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拆迁是有补偿费的,分为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比如自愿迁往
地基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 因此,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一般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内容,根据补偿协议要求的时间和以土地管理部门答复为准进行发放的。 征地补偿先发款后占地,这是正常程序。 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需要各级政府审批,甚至国务院审批,同时,一般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依据国务院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以及审批通过的补偿方案而定,并且被征地人有知情权,不得隐瞒,需要公告、听证等,可以对征地合法性进行调
国家电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如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果征收的耕地,则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买房没有土地使用证不可以。现在的房子都划为区产权,所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产权所有证二证和一的; 不过现在还是有部分社区是市产权的还是有单独的土地证,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可以证明土地所有者对该地块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且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证;
养鸽户补助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及院落、附属物中饲养信鸽,而且是信鸽协会会员的,按其根据相关规定登记并留存饲养的信鸽数量,才给予补助。对居民饲养的肉鸽,或未按规定登记的普通信鸽,并不予以补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具体包括: 1、饲养年限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连续饲养信鸽年限每增加1年,补助再增加500元,但饲养年限补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
定远县农村拆迁补偿有下列几种: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