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裁员,但是应当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裁员,但是应当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裁员,但是应当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裁员,但是应当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裁员,但是应当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