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的收取不同地区的法院认定标准有所不同,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项目: 1、各种存储介质内的数据检验鉴定。 2、计算机软件检验鉴定。 3、数据恢复。 4、数据获取。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法院自诉案件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侵犯人身权处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则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依照《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是:不具备法人规定的私营企业,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等等,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外的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需要的手续有: (1)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被鉴定人、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具体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 (5)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
消费者受到损害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在进行申诉的时候要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如果消费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向网站投诉。 2、在网上报案。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