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致人死亡医疗事故可以得到保险赔偿。
首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并产生迟发性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疾病,没有料到会因要务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因此,由于药物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10-27 11:32
首先需要明确盗窃数额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法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130万元的盗窃金额已经远超全国所有省份设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起点,不存在跨量刑档次认定的空间。
2026-10-27 10:54
2026-10-26 14: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法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6-10-24 16: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规
也就是说,原则上您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对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当前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就可以直接到对方当前的常住地法院起诉,无需返回户籍地。
2026-10-23 13:46
一、对离婚判定的影响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若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