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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与效力认定

婚姻家庭 2024-02-28 09:13 标签: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打印;其次,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最后,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以确定遗嘱的成立时间。

在效力认定方面,如果自书遗嘱符合上述法定要求,且没有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认定其效力。然而,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或者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那么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您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可以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些规定也对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高鹏律师

高鹏律师

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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