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法条确实规定了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一段三十日的冷静期,如果在这期间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申请。
因此,协议离婚确实需要有冷静期,即三十日的期限,以便双方有时间重新考虑其离婚决定。如果在这段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准予离婚登记,完成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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