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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观故意能定挪用公款吗

刑事辩护 2024-03-23 10:24 标签: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满足四项基本元素,即法律责任主体、法定心理状态、侵犯的具体法益以及确凿的行为事实。
具体地来说,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担任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对于犯罪人而言,其应当对所实施的侵财行为持有明确且故意的心态;
而从侵犯的法益角度看,必须是通过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共财产;
最后,从传导至客观事实的层面来看,必须存在实际挪用法定款项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举动,即便未触及刑事责任的红线,也要面临来自所在机构的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聂骁律师

聂骁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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