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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婚姻家庭 2024-06-26 09:34 标签: 抚养关系

在离婚案件中,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可依法请求改变对子女的抚养方式和责任分配。
此种情况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与子女共居的当事人直接遭受严重病症或者身体残疾导致难以承担起抚养义务;
其次是此类当事人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甚至发生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或者这些行为对于子女的心理及生理健康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第三是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达出强烈希望追随另一位监护人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这位监护人如愿给予足够的承担抚养责任的经济和人力资源;
最后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改变抚养权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焦加金律师

焦加金律师

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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