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能否单独出售

婚姻家庭 2024-06-29 09:28 标签: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不能单独出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出售共有房屋,因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若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虽然在一定条件下,第三方购买者可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出售房屋的一方仍需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不能单独出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许正明律师

许正明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工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