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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所得可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刑事辩护 2021-08-28 09:33 标签: 犯罪所得

一、诈骗犯罪所得可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因诈骗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损失,但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罗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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