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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一定要有损害吗

损害赔偿 2024-11-13 08:44 标签: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的成立,确实需要有损害的存在。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明确指出了“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损害的发生,那么就无法构成产品责任。

其次,从产品责任的定义来看,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这里同样强调了“损害”这一要素。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但没有造成任何损害,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最后,从实际案例来看,法院在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时,也会审查损害是否实际发生。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损害的存在,那么其主张的产品责任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纠纷的成立,必须要有损害的存在。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也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飞律师

徐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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