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经原告申请,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卡,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院不会主动冻结,但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通过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被告银行卡时,原告需要提供银行卡账号、开户行和开户行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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