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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的车在别人的名下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5-04-18 16:53 标签: 欠款人 别人的名下 怎么办
一、确认车辆转移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

转让存在恶意:如转移发生在债务产生后,且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参考案例(2017)鲁0828执异16号,法院认定虚构买卖关系规避法律责任的转让无效)。

受让人非善意:若受让人明知车辆属于债务人或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低价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法律救济途径(一)申请法院查封车辆

即使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若存在证据证明车辆实际属于欠款人(如购车款由欠款人支付、长期由其使用),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该车辆。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进一步转移财产。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案外人(车辆登记所有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车辆归其所有),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2021)桂0325民初2125号)证明:

车辆实际所有权仍属于欠款人:如存在借名登记协议、车辆由欠款人实际控制使用;

(三)要求赔偿损失

向欠款人主张损害赔偿;

在知道受让人身份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车辆(但需支付受让人购买费用,如通过拍卖或正规交易取得)。

三、关键证据收集

证明车辆实际归属:

购车合同、付款记录(显示欠款人支付车款);

车辆长期由欠款人使用、保险缴纳记录、维修记录等;

借名登记协议(若存在)。

证明转让存在恶意:

转让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如债务产生后转移);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受让人与欠款人的特殊关系(如亲属、关联企业)。

四、法院处理常见情形

支持债权人的情形:

转让未完成物权变动要件(如未过户或交付);

受让人非善意(如知晓债务存在);

转让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规避执行”(参考(2017)鲁0828执异16号)。

支持受让人的情形:

受让人已善意取得(如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登记);

债权人无法证明车辆实际归属(参考(2018)苏0826民初7486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张苑律师

张苑律师

广东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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