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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的标准和行为该如何界定

刑事辩护 2025-12-12 15:56 标签: 聚众 赌博 标准

聚众赌博的界定需同时满足“营利目的”“组织行为”“符合法定规模”三大核心要件,与普通娱乐性赌博存在本质区别。

一、核心界定标准

营利目的

表现为组织者通过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设定赌资抽成等方式获利,或参与者以赌博为业(长期依赖赌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反面排除:亲友间小额娱乐活动,输赢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无抽利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营利目的。

组织行为

组织者需主动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 提供固定或流动赌博场所;

▶ 纠集3人以上参赌并设定赌博规则;

▶ 负责资金结算、维持赌局秩序等管理行为。

注意:单纯参与赌博但未参与组织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构成赌博罪。

法定规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犯罪)

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二、与普通娱乐赌博的区分要点维度聚众赌博普通娱乐赌博目的以营利为核心,存在持续牟利意图娱乐消遣,无长期获利目的组织性有明确组织者,分工明确(如招揽、抽头)临时性聚集,无固定组织架构资金规模单次赌资或累计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小额资金,输赢对生活无实质影响持续性长期、多次开设赌局偶发性活动(如节假日亲友打牌)三、法律后果分层

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构成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若同时涉及开设赌场罪(如建立赌博网站),法定刑升格至5年以下,情节严重者处5-10年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赌资较小或情节轻微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如多次参赌):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四、实务认定难点

隐蔽性证据收集:司法实践中需重点调取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如召集赌局的聊天记录)、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

口头约定抗辩:若组织者声称“未抽头”,需结合参赌人员证言、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

场地提供者责任: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场所,可能认定为共犯或单独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治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李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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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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