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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证明责任究竟归属于谁

医疗纠纷 2025-12-26 15:56 标签: 医疗 事故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公诉案件性质

医疗事故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其证明责任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收集医疗行为违规、因果关系等证据。

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证据并提起公诉,需在法庭上证明犯罪行为成立。

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无需自证无罪,但可提出抗辩(如诊疗符合规范、损害与行为无关等),此时需提供线索或证据支持抗辩,但核心举证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二、公诉机关需证明的核心内容

公诉机关必须通过证据链证明以下三点:

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需证明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规或诊疗规范(如未履行告知义务、错误用药等)。

证据形式:病历记录、专家证言、监控录像等。

造成严重后果

需证明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死亡、重度残疾等法定后果。

证据形式:死亡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需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认违规行为直接引发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结论需经法庭质证。

三、医疗鉴定的关键作用

申请与质证

控方通常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核心证据,被告人亦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法庭需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专家辅助人意见等综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鉴定结论的效力

鉴定结论非唯一证据,需与其他证据(如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如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法院可不予采信。

四、风险提示

对患者方的建议

若怀疑医疗事故,应及时封存病历、申请鉴定,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取证。民事赔偿中,患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主张医疗机构过错责任。

对医疗方的风险

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保留完整诊疗记录以应对可能的刑事指控。若被起诉,应重点质疑控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总结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体系以公诉机关为核心,需通过严格证据链证明过错、后果及因果关系。被告人可通过质疑证据合法性、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维护权益,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仍取决于控方举证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吴李燕律师

吴李燕律师

山东大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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