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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刑事辩护 2026-01-21 16:33 标签: 担保 连带责任 期限

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即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及实务要点如下:

一、基本规则

约定优先原则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存在两种无效情形:

(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2)约定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上述情形下视为未约定,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法定保证期间

未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例外情形: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

二、特殊情形处理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书面通知、诉讼/仲裁),则保证责任转为确定状态,此后开始计算 3年诉讼时效

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永久免责。

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主债务履行期限经合法变更(如展期),保证期间仍按 原履行期届满日 起算,但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的除外。

三、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的性质:属于 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超期后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免除全部保证责任。

混合责任:若债权人仅部分主张权利,不影响对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主张,但需仍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明确上述规则。实务中需注意: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须先行起诉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陈亚强律师

陈亚强律师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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