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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不还钱,担保人是否要担责任

债权债务 2026-01-24 09:06 标签: 不还钱 担保人 担责
一、担保责任的核心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显著差异: 

一般保证:

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偿,通过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或明确丧失履行能力(如破产),债权人可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无需优先追偿债务人。担保人须在约定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二、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

即使存在担保合同,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担保人部分或全部免责:

主合同无效(如借款合同因违法被认定无效),则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债权人欺诈或胁迫担保人(如虚构债务骗取担保);

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如加重债务),且担保人未书面确认继续担责;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

三、担保人担责后的救济途径

担保人代偿债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担保人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偿还代付款项;

向其他担保人分摊:若存在多个担保人且未约定份额,可按比例追偿。

四、实务处理建议

明确担保方式: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一般保证)。

及时行使权利: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过期导致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代偿后应在3年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证据留存:

保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记录等材料,以便争议时举证责任分配。

总结

担保人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担保类型及债务履行情况。连带责任保证下,担保人风险较高,可能直接面临还款要求;一般保证则需债权人先穷尽债务人财产后方可追责。此外,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以弥补损失。建议担保前审慎评估债务人资信,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及范围,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王永红律师

王永红律师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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