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您有权合法主张补偿,具体操作如下:
1. 先固定符合要求的工期延误索赔证据您需要提前整理好以下核心材料,这是拿到补偿的基础:
证明发包人存在过错的证据:发包人未按时交付场地的通知、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的银行流水、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的函件、未按时提供合格材料/技术资料的签收记录等
证明您已按程序主张工期顺延的证据:如果合同约定需要签证确认,您要保留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工期顺延申请函、邮件、聊天记录;就算您没有拿到最终的顺延签证,只要能证明您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申请,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您的主张依然会被法院支持
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据:停工窝工的人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及租金支付凭证、材料积压的仓储凭证、现场延误的照片/视频、监理日志等
2. 按合同约定程序发起索赔如果合同对索赔时限有明确约定,您需要严格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索赔申请和完整的损失计算材料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您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索赔申请,明确索赔金额和事实依据
3. 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发包人拒绝协商或久拖不付,您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主张权利;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需要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您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且合同明确约定“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工期顺延”,发包人可能会以此抗辩,但如果您能举证证明发包人事后同意顺延,或您有合理抗辩理由,仍不影响您主张权利。
二、如果您是发包人,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主张补偿款的操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如下:
1. 固定核心证据证明工期约定的证据: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令等,明确约定的竣工时间
证明施工人延误的证据:实际竣工记录、监理日志、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函、施工人确认延误的沟通记录等
证明您损失的证据:您因逾期竣工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额外支出的管理费用、场地租金等实际损失凭证
2. 先与施工人书面协商您可以向施工人发出正式的索赔函,明确说明延误事实、损失金额、付款期限,保留好发函的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已读记录)。
3. 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如果施工人拒绝承担责任,您可以在诉讼时效(三年)内,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误补偿;若工程尚未竣工,您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不用等到竣工后再维权。
通用注意事项所有沟通和材料尽量留存书面原件或电子原始记录,不要修改、删除沟通记录,避免因证据无效影响您的主张
工期延误补偿的金额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您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损失主张,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
若您已经进入结算环节,索赔价款可以和竣工结算款一并处理,您可以在竣工结算时直接提出一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版)》》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 ├──┼────────────┼────────────────────────┤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6-10-21 15: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效力的核心是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果合同部分内容被伪造,说明该部分内容并非出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被伪造的部分内容,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如果伪造的部分内容不影响合同其他合法部分的效力,其他真实的部分依然有效。只有当伪造部分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导致整个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能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2026-10-20 11:36
一般情况下,固定期限的普通合同到期后,若双方都明确不续签,原合同直接终止,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该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继续对双方有效,但该新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仅需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即可。
2026-10-20 11:19
2026-10-19 13:37
正常经营中,你方作为不知情的经营主体,若已经核实确认该款项属于诈骗违法所得,必须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处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该款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6-10-17 1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和从合同都有独立管辖约定时,处理的核心规则如下: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分别认可两份合同管辖约定的效力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要主合同和从合同的管辖约定都符合上述要求,均合法有效,分别对应当事人就不同合同产生的争议。
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管辖协议可以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若基于主从合同约定同时存在多个有效管辖连接点,起诉的一方(通常为原告)可以自主选择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