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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什么情况下有不安抗辩权

债权债务 2026-08-11 11:20 标签: 贷款人 不安抗辩权
一、核心适用前提

贷款人必须是借贷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即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贷款人负有先发放贷款的义务,之后再由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只有满足该主体身份要求,贷款人才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若贷款人已经完成全部放款义务,则无法再主张不安抗辩权。

二、法定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放贷款:

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借款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借款人丧失商业信誉;

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行使的法律要求与对应后果

强制证据要求:贷款人必须持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上述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擅自中止履行放款义务,贷款人自身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后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贷款人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提供了适当担保,贷款人应当恢复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

后续救济权利:中止履行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借款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并有权请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实操注意事项

主张不安抗辩权前务必提前固定符合要求的确切证据(如借款人经营异常的财务报告、失信记录、转移资产的凭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中止履行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留存通知记录,避免程序瑕疵影响权利行使;

若借款人拒不提供担保也不恢复履行能力,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李丹律师

李丹律师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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