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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离婚而且有婚内债务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26-08-28 11:44 标签: 离婚 债务 婚内
一、出轨对离婚及财产权益的影响

出轨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会对离婚结果和财产分割产生直接影响:

判决离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果出轨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使不构成同居,出轨也可以被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后法院会准予离婚。

财产分割的倾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您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多分共同财产。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若出轨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向出轨方主张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则主张具体金额。

二、婚内债务的处理规则

婚内债务的核心处理标准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出轨并不直接改变债务性质,处理规则如下:

(一)债务性质的认定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房贷、车贷、家人看病、日常消费等);

上述两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的情形: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一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二)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双方已经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的清偿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即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文书已经对债务分割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三、实操性建议

固定出轨证据:如果您主张对方出轨存在过错,需要依法收集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出行记录、悔过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您需要对对方存在过错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充分才能得到法院对您多分财产、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

梳理债务,区分性质:逐一核对每一笔婚内债务,对不是您签字、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您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选择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优先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清楚债务承担比例和过错赔偿内容,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

如果协商不成,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一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同时提出您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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