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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配偶名下财产应怎样去执行

债权债务 2026-09-10 09:07 标签: 老赖 配偶 财产
一、先明确核心前提:只有两类情况可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执行阶段直接执行第三人(配偶)名下财产有严格限制,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才能启动执行:

(一)该债务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可以直接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任意财产;如果原判决未确认债务性质,你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申请执行。

(二)配偶名下财产中,包含老赖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即使债务是老赖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只要是婚后取得、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老赖享有的对应份额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依法执行。但要注意,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配偶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不得执行。

二、具体操作路径1. 先调取财产信息,确认财产性质

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申请法院调取配偶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

根据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配偶个人财产,确认是否属于可执行范围。

2. 针对不同情况启动执行程序情况一:债务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追加后就可以直接执行配偶名下全部财产。如果法院裁定不予追加,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情况二:债务是老赖个人债务,但配偶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要求对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如果配偶对执行该财产提出异议,你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老赖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之后法院可以执行该份额对应的财产变价款。

情况三: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你有证据证明属于共同债务

你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提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比如借款用于购房购车、用于配偶参与经营的企业等),拿到生效判决确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再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三、执行的限制和风险提示

不得执行配偶的完全个人财产:如果财产是配偶婚前财产、遗嘱明确只归配偶一方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款等,法院不会支持执行,强行申请还会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必需生活财产的执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该房屋是配偶家庭唯一必需住房,执行变价会受到限制;

虚假债务、违法债务的排除:如果老赖的债务是赌博、吸毒等违法债务,或者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要求执行配偶财产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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