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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追尾,代步车费用该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 2026-09-29 16:49 标签: 全责 追尾 承担
核心结论

对方全责追尾的情况下,您产生的合理代步车费用(即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由全责方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该主张有明确的法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合理代步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法定财产损失,全责方应当依法赔付。

责任承担顺序

如果全责方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笔费用会优先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如果保险限额不足以覆盖费用,或者全责方未投保相关商业险的,差额部分由全责方个人自行承担。

注意事项与实操建议

费用要求合理性:仅日常出行必要范围内的费用会被支持,比如车辆维修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普通网约车费用、普通代步车租赁费都属于合理范畴;如果选择远超日常出行标准的高端租车、不必要的高频高额打车,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留存证据:妥善保管好代步费用的相关凭证,包括打车订单、租车合同、支付记录等,证明费用实际产生且符合合理性要求。

维权路径:先和全责方及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协商不成的,可以持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凭证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周文凯律师

周文凯律师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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