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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里第三人债务应怎样处理

债权债务 2026-10-08 10:59 标签: 离婚 债务 第三人
一、夫妻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处理

这种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第三人债务类型,核心处理原则是先区分债务性质,再确定偿还责任:

(一)先界定债务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法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两类债务直接排除夫妻共同责任:法规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不同性质债务的处理规则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即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文书已经对债务分割作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方偿还后可依据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处理

该类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离婚时不会要求另一方共同清偿,也不会用未举债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三)第三人不参与离婚诉讼的特殊处理

如果债权人(第三人)没有主动申请参加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对该笔债务的性质和承担作出认定,会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解决,避免损害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二、第三人对夫妻所负债务的处理

这种情况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核心处理规则是:

如果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依法审理,确认债权金额、还款责任后,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夫妻双方的债权分割

如果第三人未参加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因为涉及第三人权益,不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告知夫妻双方可以另行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之后再分割财产。

三、实操性建议

提前固定证据:如果主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提前准备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举债方个人挥霍或违法犯罪用途;如果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准备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证据。

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和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对方的恶意处分行为,避免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

程序选择适配:如果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涉及第三人的债务不予处理,不用过于焦虑,债权人或夫妻一方可以另行起诉,通过单独的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不影响离婚诉讼的正常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胡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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