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
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的方式有两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
二、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具体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
(2)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并表明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针对不同诉讼阶段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4-06-13 09:11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若该法人最终得以正式成立,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该法人来承担; 另外,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时,如以自身名义从事相应民事活动且引发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则第三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要求该法人或设立者承担此民事责任。
2024-06-13 09:10
2024-06-13 09:08
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权,然而在此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请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小股东应满足在长达一百八十日以上的期间内独立或合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一以上; 其次,小股东必须已向监事会或无监事会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出书面函件,请求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再者,如果监事会或无监事会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仍然拒绝提出诉讼,亦或是自接到请求之日起屆满三十日后尚未发起诉讼,抑或因情况紧急导致若不立即采取行动将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时,小股东方可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诉讼。
2024-06-13 08:52
2024-06-11 09:53
关于离婚诉求所应支付之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离婚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至3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 然而当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其财产总值若未超过20万元,则无需另外缴纳额外费用; 反之,如果财产总值超过了这个数额,超过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额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