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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1-02-05 15:32 标签: 留置权 民事权利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典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民法典》。

高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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