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保释的程序: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023-03-08 16:08
是为了减小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错误辨认的风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列队辨认中陪衬对象的选择对保障辨认的可靠性至关重要。为了减小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错误辨认的风险,辨认对象之间应具备必要的相似性;为了确保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准确地识别,辨认对象之间又应具备适度的差异性。确立以与目击证人描述相似为主,以与犯罪嫌疑人相似为辅的陪衬对象选择标准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冲突,实现辨认程序灵敏性与公正性的平衡。侦查辨认作为一种常规性的侦查措施,同时承担着寻找、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固定证据两方面的功能。新刑诉法明确将辨认笔录列为证据的一种,凸显了立法者对侦查辨认证据功能的重视。侦查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是侦查辨认正常发挥侦查功能与证据功能的重要前提。缺乏准确性、可靠性的侦查辨认结论不仅无法实现查明案情、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固定证据的目标,而且还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引发冤假错案。列队辨认作为侦查辨认的一种类型通常运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当一起罪案发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那么接下来侦查人员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真正的作案人,而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正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了确保辨认结果具有可靠性,侦查人员通常会根据混杂辨认规则的要求,将犯
2022-08-11 16:22
未立案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2-09-17 08:41
未立案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3-03-23 16:19
您好,我是受害者,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开了第一庭,我还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提起。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然后提交相关的证据,法院立案后一般是与刑事案件一起开庭审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023-02-25 14:14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其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此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3.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所以,你知道法律对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要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