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2013年1月18日以后,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被认定为什么行为

婚姻家庭 2023-07-03 15:06 标签: 与他人同居 行为 认定规定

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的方式:满足有配偶、以夫妻名义、持续且稳定的共同居住这三个要件,即可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且因此导致当事人离婚的,其无过错的配偶可主张相应的离婚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晓星律师

张晓星律师

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