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2-09-15 16:58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收到申请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2025-02-13 09:57
第五十条之诠释(1)物品证据;
(2)文字证据,包括书面文件以及其他符号形式的资料;
(3)证人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证词;
(4)被侵害或受影响当事人自己的描述言论;
(5)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供述及辩护声明;
(6)专家评定的鉴定结果;
(7)对于现场、人身进行勘探、检查、辨识以及侦查实验后归纳记录的资料;
(8)对音频视频资料、电子资料进行收集调查后整理成的资料。
2022-09-02 14:4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2-08-12 11:57
2023-02-27 1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释义: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限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三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再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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