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规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24-09-10 11:01
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2025-03-07 15:05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2022-08-10 11:1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022-09-29 15:24
规定: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022-03-22 15:53
规定: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