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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犯罪判解

刑事辩护 2026-06-30 16:02 标签: 判解 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张建国律师

张建国律师

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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