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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需要什么手续

刑事辩护 2026-02-03 14:15 标签: 看守所 会见 手续

为了进行律师会见事项,相关专业人员需配备律师执业证、律所出具的会见函、授权委任状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必备材料。
首先,应于特定窗口完成相应的申请会见手续。
随后,依照各个看守所各自独特的门禁系统方可得以顺利进入会见场所。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内容及规定如下:
(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拥有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进行会见与书面通信的权利。
而对于除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士,则需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能同样合法地行使该项权益;
(2)当辩护律师手持其执业证书、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时,看守所应当积极迅速地做出相应的安排,最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以内必须安排相应的会见事宜;
(3)至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一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务必先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程序才能够实现。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针对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提前向看守所发出通知书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郭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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