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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会计要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诉讼 2025-09-04 14:16 标签: 偷税漏税 会计 承担

在涉及逃税、漏税的情况下,若涉事公司的会计师并未涉嫌相关罪行,仅应由贵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然而,倘若公司会计师已经被判定有罪,那么该公司的直接管理层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需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若会计师本无意使用虚假发票,而是在上级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的逼迫之下作出此举,则视为“胁从犯”。
针对处于这种困境中的财务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之轻重,我们会给予适当减轻刑罚甚至暂时豁免刑责的宽大处理。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思思律师

黄思思律师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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