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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工伤 2025-08-01 08:47 标签: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程度鉴定两者间存有显著差异。
在实质方面,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程度鉴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石;在范围层面上,劳动能力鉴定覆盖面较广,不仅涵盖了针对工伤(包含职业病)伤害程度的评估,更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所引发的暂时性或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提供鉴定服务,其核心职责在于从医学角度出发,对劳动者暂时性或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进行准确判定。
相较之下,伤残程度鉴定则显得更为专精且严谨,其职责任务仅限于工伤和患有职业病的患者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状况的具体判定。
此外,两种鉴定工作的运作流程以及判定之依据亦大相径庭。
然而,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工伤(包含职业病)案例而言,伤残程度鉴定可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另一方面,二者的申请鉴定时间亦存在差别,前者要求在患者病情趋于稳定之际即可提出申请;后者则规定在医疗终结之后方可提出申请。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郝江律师

郝江律师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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