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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工伤 2025-06-11 16:48 标签: 工伤赔偿 标准 贵州省

依据《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暂行办法》的细致规范,第一类伤残补助金的额度标准为个人薪资额乘以27个月的总量;
其次,第二类伤残补助金同样依照上述原则,以个人薪资额乘以25个月得出相应数额;
至于第三类,其计算方式为个人薪资额乘以23个月得到金额。
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残疾补偿金定额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第一类,即一至四级残疾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和18个月的个人薪资额;接着是第二类,即五至六级残疾补助金,分别为16个月和14个月的个人薪资额。
第三类补偿金定额标准相对较为独特,依据薪资额的大小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个人薪资额乘以90%,适用于一至四级受伤人群;
第二层,个人薪资额乘以85%,适用于五至六级受伤人群;
第三层,个人薪资额乘以80%,专为三级伤残人士制定;
最后,个人薪资额乘以75%则为四级伤残人士的补偿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述的都是伤残津贴的基础额标准,若是在基础上增加其它补贴条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另外,关于工伤医疗补助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直观来看,这两者的具体额度要求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并无固定标准可以参考。
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将主要探讨关于医疗补助和失业补助方面的内容。
具体而言,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伤残就业费用,在五至六级伤者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该项费用标准的设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地自治机关进行政策规定和实施。
而在七至十级的伤者,其享受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偿金均根据对应级别进行发放。
通用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第七级12个月的个人薪资额,第八级10个月的个人薪资额,第九级8个月的个人薪资额,以及第十级6个月的个人薪资额。
关于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津贴方面的内容,敬请期待我们后续的更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孙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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