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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基数怎么算

劳动工伤 2025-04-23 17:03 标签: 辞退 基数 补偿

通常而言,当劳动者患病或遭受非因工负伤、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职位,亦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另行指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不胜任之情形,经过有针对性的培训或对现职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依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以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导致劳动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且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然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条款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有关事项,则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张万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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