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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怎样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刑事辩护 2025-04-29 13:48 标签: 公诉人 笔录 宣读

公诉人需要当庭宣读的笔录如下:
(1)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2)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徐德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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