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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如何补偿

征地拆迁 2025-03-29 11:28 标签: 承包地 未到期 补偿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期间尚未结束却遭遇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根据先前签订的流转合同进行妥善处理,通常来说,流转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涉及到农田征收方面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土地补偿费,这个是指由用地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为应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笔经济补偿款。
2.青苗补偿费,它是针对在被征地土地上生长的青苗因征地原因遭受毁损的情形,用地单位向栽植此青苗的相关单位及个体支付的一笔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这部分指的是用地单位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品,例如房屋或者其他各种设施,由于征地原因产生的毁损现象,向该物品所有人支付的一笔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则是用地单位为了妥善安置因征地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款项。
关于农村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我们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数额以及确切标准,这些都需要经过市级、县级政府依法核准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详细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认(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基数):以本辖区内统一统计管理部门审批鉴定的最基础单元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监管部门核准生效的单价作为参考基准。
3.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如果还无法确保让受影响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那么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发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杨江云律师

杨江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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