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大棚房整治的原因有:
1、大棚房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违章建设,改变了土地性质,破坏土壤生态,阻碍了农业生产。
2、大棚房非法转卖、以租代售后,使农民失去了耕地,生活失去保障,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3、大棚房占用大量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重冲击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指出大棚房的清理范围主要包括: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筑的,必须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025-04-19 15:49
大棚房是指以钢架或木材为骨架、覆盖透明或半透明材料,用于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简易房屋。其认定标准有:建设目的是为农业生产或储存物品,结构特征采用钢架或木材骨架,使用周期一般在3-5年左右,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平方米。
2022-09-08 14:23
没有被叫停,是进行合理整改。早期很多关于大棚房强拆被叫停的言论,主要是因为避免一刀切这一政策调整而来的,但是避免一刀切,并不是意味着大棚房整改活动就不进行了,只是说要合理进行整改,比如针对非农业的大棚房肯定是要进行拆除的。
2024-06-22 10:35
没有被叫停,是进行合理整改。
早期很多关于大棚房强拆被叫停的言论,主要是因为避免一刀切这一政策调整而来的,但是避免一刀切,并不是意味着大棚房整改活动就不进行了,只是说要合理进行整改,比如针对非农业的大棚房肯定是要进行拆除的。
2023-02-16 16:24
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土地法规体系;
(2)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统计,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技术规程,査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在各部门、各使用单位的分配利用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土地数量、质量、地类的变化,定期更新土地统计数据;
(3)权属管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核发证书,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掌握土地的权属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4)承办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5)土地利用管理。合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各项建设占用土地的年度控制指数,监督监察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查处制止各种违法占地的浪费土地的行为。
2025-03-29 15:07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方式。
但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