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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律师会见的三类案件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4-12-30 15:37 标签: 律师会见 限制 案件

律师限制会见的三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王珊律师

王珊律师

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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