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5-01-22 15:28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超期,如果是由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社保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如果不是由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保行政部门会予以受理。
2024-04-29 10:59
2022-08-18 14:17
劳动工伤申报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申报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报。
2023-05-22 09:18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是三十日内;如果单位逾期不去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时限是一年之内,上述期限均从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依法确认为患职业病之日算起。
2024-05-10 10:49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