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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的条件

刑事辩护 2024-12-17 10:36 标签: 取保 条件

若您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考虑并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
第一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嫌犯或被告人均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不至于过于严厉。
尽管可能存在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风险,但这并非必然趋势。
再者,此等案件通常不难审理和查明事实真相,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干扰刑事诉讼的行为的概率甚微,并且不会对社会产生持续威胁。
正因为如此,采用取保候审便足以实现强制措施所追求的目标;
第二种情况则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起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尽管这些人的罪行相当严重,甚至有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由于其自身的人身威胁程度较低,我们有必要贯彻“少捕”的刑事政策,因此取保候审也是可行的选择;
第三种情况涉及应当予以逮捕,但却患有重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即使他们满足了逮捕的硬性要求,但因健康状况不佳这一特殊因素,使得他们的人身威胁程度大大削弱,同时也不可将其拘禁于看守所。
因此提供取保候审的方案既满足了司法程序的需求,又未违反法定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为应当逮捕但正处于怀孕或哺乳期阶段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由于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风险相对较低,同时考虑到人道关怀的角度,对正在护理自己孩子的妇女执行逮捕显然不太合适。
因此,对此类对象实行取保候审亦是合理的做法;
最后一类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侦查期、审查起诉期、首次及二次审判的规定期间内无法完成每一环节的处理事宜,此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也是可行的办法。
同时,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将证据补充完整后仍不符合逮捕条件,即经讯问调查发现其罪行恶劣,但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完整对应证据,申请逮捕的证据仍然十分不足,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安全问题,在此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就能有效平衡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廖秀凤律师

廖秀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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