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03-24 09:45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024-04-16 11:18
要看造成的伤害程度,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1-03 15:36
1、故意伤害罪可以赔偿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具体赔偿费用如下所述: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判决之后,另行起诉的可以要求该赔偿。
2024-12-12 13:50
1、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残疾、手段特别残忍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2、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应适用刑法第434条。他人的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与假牙,但是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镶入的牙齿,也是身体的一部分。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理由,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构成本罪。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可能成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2024-10-29 10:02
1、如果涉及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二级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按照协议约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3、故意伤害罪是严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