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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拆迁 2024-12-16 11:27 标签: 征地补偿 山东省 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保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对被征用者予以补偿,并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在征用后不得降低,其未来的长久生计亦须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内容当涵盖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金与地上附属财产、青苗等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陶玉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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