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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刑事辩护 2024-11-30 16:18 标签: 有害食品 立案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含此类原料仍进行销售。例如,使用工业盐腌制食品,或使用禁用农药超标的果蔬加工食品等。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人员死亡、中毒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或者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等。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点内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的立案标准还会根据生产、销售金额、食品种类、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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