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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

其他 2024-11-22 09:37 标签: 行政案件 吸毒 管辖

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庄秋英律师

庄秋英律师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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