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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聘用单位如何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

劳动工伤 2024-10-31 09:20 标签: 流动人口 聘用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李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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