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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4-09-26 13:55 标签: 普通发票 立案

关于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虚开发票的数量超过一百份,或总计涉及金额高达四十万元人民币;
其次,尽管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如果涉案人员在过去五年时间内曾两次以上因为虚开发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再次进行此类行为时即构成犯罪;
最后,在其他情况下若情节较为严重,同样可以视为罪行成立。
所谓“虚开普通发票”,指出于某种目的,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等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该行为如果情节足够严重,就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的范畴之一,即我们所说的“虚开普通发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王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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