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情节较重的情形:
1、被查获后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
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该类情形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当事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
若卖淫嫖娼人员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无论是否已支付钱财,视为卖淫嫖娼既遂,该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拘留,且可以并处罚款。
3、长期或多次卖淫嫖娼的。
若卖淫人员长期以此为职业,并多次进行性交易,而嫖娼人员并非首次进行嫖娼的,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曾因卖淫嫖娼被处罚又再犯的。违法当事人曾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再次因卖淫嫖娼被查处的,视为累犯,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4、多人聚集进行卖淫嫖娼的。
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性质恶劣,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当然属于情节较重。
5、患有传染性疾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
若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在其不明知自己患病情况下而进行卖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经传染给他人,该情形属于情节较重,若当事人明知其患有严重传染病而故意进行卖淫嫖娼的,则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情形:
1、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违法当事人已经谈妥价格但尚未支付金钱或已经支付金钱,若双方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查获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到底是处以拘留还是罚款,这属于警察叔叔的自由裁量权,大原则是,认错态度好或不适宜拘留的将被处以罚款。
2、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
违法当事人系第一次进行卖淫或嫖娼,且在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表示认错认罚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3、通过口淫、手淫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
若违法当事人未直接通过性器官发生性关系,而是采取口淫、手淫等方式变相进行性交易,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4-09-06 10:18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4-05-24 13:49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嫖娼被抓后应当服从公安机关安排,缴纳罚款,并接受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规定,嫖娼被抓后,一般公安机关会给予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以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情节轻微的话,就行政拘留5日以下,或者判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嫖娼不一定都会行政拘留,拘留有例外情形:
1、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是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行为人属于七十周岁以上的。
因此,如果因为嫖娼被抓,应该认真认错,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未成年人和老人可以说明自己的情况,争取不被判处拘留的处罚。
2025-04-10 16:45
卖淫嫖娼处罚标准是:
卖淫行为是指,双方以交易为目的的性行为,其属于一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卖淫被抓到之后,会给予治安处罚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处罚,其次会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还会没收护照,限制离境的后果,治安处罚一般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2024-06-22 14:36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2-08-12 09:48
所谓“开嫖娼店”就是组织卖淫,组织卖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